第二,歙縣隸屬於河北省邯鄲市。
三、《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四條戶籍、家庭住址跨省、市、縣(不含同壹城市)轉移的學生,或者其他需要轉移學籍的學生,應當允許轉學。
第十五條轉讓審批流程在網上完成。符合轉學條件確需轉學的學生,由其監護人持有效戶籍轉學證明等證明材料,向擬轉學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並填寫《河北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由擬轉學學校在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內決定是否同意轉學。超過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的學校,不能接收轉學生。轉入學校根據學生的學籍編號,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學生轉學業務。同時將轉學申請表封存,轉出學校備查。
轉入完成後,轉入學校將根據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學生續檔。轉出學校應當保留電子檔案的備份和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第十六條凡外省(市、自治區)來我省學習的,必須持《轉學證明》和學業水平考試報告與學校聯系轉學事宜,由學校決定接收。並經學校報名部門、省教育廳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批準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轉出我省的,按本省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應轉入同級學校,經過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納入同級學校相應年級,不合格者可降低壹個年級或就近轉入下壹級學校。普通高中不能轉省級示範高中。
第十八條轉入、轉出學校及相關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轉移審核。學籍轉移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移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結清。
壹般要在開學後1個月內辦理學生轉學。學生紙質檔案要加蓋公章後移交學校。
高壹第壹學期學生和高三第二學期學生壹般不允許轉學。休學期間學生不得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