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後,小楊自然很難過。處理完女兒的後事,他去了保險公司。沒想到,保險公司以侵權人與保險受益人為同壹人為由,拒絕對小楊進行賠償。經法官調解,保險公司最終同意賠付小楊保險金22.5萬元。
爸爸倒車撞倒了他的女兒。
小楊,25歲,安徽人,年輕,脾氣暴躁。幾年前,他來到寧波工作,在這裏定居,娶了妻子,很快有了壹個可愛的女兒,名叫藍藍(化名
小楊很喜歡這個女兒。
去年65438+2月,65438+7月,小楊開著小貨車去上班。自然,他不能忘記帶上藍藍。當他到達目的地時,汽車停了下來,他和藍藍壹起下了車。就在走之前,他覺得車還沒停好,就把女兒放在地上,叫她站著別動,於是又上車,想再上車。
上車後,有些粗心的小楊忘記了藍藍還站在車後等著他。
他掛上倒檔,松開剎車。這時,藍藍正站在貨車後面。聰明的她只記得父親說過的話:站著別動。壹歲的孩子意識不到緩慢後退的汽車的危險性。
小楊的皮卡車沒有倒車雷達,車在慢慢倒車。他從未意識到哪裏出了問題。
就這樣,悲劇發生了。作為父親,小楊親自開車碾過女兒幼小的身體。
小楊感覺好像撞到了什麽東西,才恍然大悟,趕緊下車查看。此時,藍藍躺在地上壹動不動,渾身是血。
驚慌失措的小楊抱起女兒幼小的身體,發瘋似地向醫院跑去,而藍藍卻因搶救無效死亡。
保險公司:殺死家人不在賠償範圍內。
悲痛過後,小楊想起了和保險公司協商賠償。
讓他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指出,小楊在2011年4月與該公司簽訂的保險協議中有壹項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或司機及其家屬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因此,保險公司對小楊女兒的死亡不承擔責任。
這讓小楊無法接受女兒沒了,自己拿不到賠償。談判失敗。無奈之下,小楊只好將保險公司起訴至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24萬余元。
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對簿公堂。小楊沒有出庭,委托律師代理。
保險公司稱,上述條款在保險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小楊選擇了保險,就應該受條款約束。
?這壹條款的設立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當壹個人殺了他的家人,侵權人和保險受益人是同壹人,他不能從他的侵權行為中獲益。?
小楊的代理律師對保險公司的說法有不同意見,因為小楊在簽合同時根本不知道這個免責條款,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所以這個條款不合理,應該認定無效。
最終法官判定,除非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小楊故意實施了對女兒的侵權行為,否則該條款不能適用於本案。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小楊的損失。
另壹方面,小楊作為孩子的父親,沒有盡到監護責任,還主動實施了侵權行為,存在較大過錯,故其主張的賠償費用應當適當減免。
最終,法官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保險公司給付小楊保險金2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