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繳納時間的法律規定
1.業主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時,擁有實際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並享有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至於業主因故不實際居住,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
2.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僅因業主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拒交物業費和不拒交物業費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文總結列舉了六種常見的可以拒付物業管理費的情形:
1.因質量問題或其他開發商問題未交付房屋,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物業費的收取應當從業主收到收房通知書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購房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交房,業主可以拒絕繳納此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不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付,但要有確切證據;
3.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6.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有些物業費是不能拒絕的,必須避免以下三個誤區:
誤區1:非住宅使用可以拒付物業費。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費壹般包括清潔衛生費、綠化維護費、秩序維護費、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所以,即使買了房子不入住,也不能拒絕交小區的物業費(除非物業明確指出不交鑰匙可以不交物業費)。
誤區二:不簽物業合同就可以拒付物業費。
根據《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業主委員會同意與物業管理公司協議中的條款,且業主已經實際接受了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就應當按照實際服務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費用。
誤區三:原業主拖欠物業費可以拒付。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房屋產權交易的話,原業主所欠的物業費壹定要及時繳納,否則會影響新業主的正常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