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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有什麽要求?

(1)只有股份公司才有資格上市;

(2)申請作為公司上市,公司必須經營3年以上,且這3年期間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變更,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三)上市公司註冊資本不存在虛假出資,不存在抽逃出資現象;

(四)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至少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4以上,總股本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65,438+00%以上;

(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股;

3.最近壹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新資產占凈資產的20%以上;

5.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嚴格使用,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檢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股票發行申請書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