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專業機構被騙,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如果有人因為找工作而以詐騙手段非法占有財物,應該報警。
處理工作欺詐的材料需要包括以下證據:
1.求職證明:如招聘廣告、招聘網站截圖、招聘信息、招聘郵件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求職者是通過單位或平臺求職的;
2.騙取財物的證明:如付款憑證、轉賬記錄、收據、發票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求職者已經向對方支付了財物,但對方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
3.虛假宣傳證明:如官網截圖、公司介紹、產品介紹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在求職過程中進行了虛假宣傳或者欺詐;
4.威脅恐嚇證據:如威脅短信、威脅郵件、威脅電話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對求職者進行了威脅或者恐嚇,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5.其他證據:如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可以進壹步證明對方有騙取財物等行為。
綜上所述,求職者在提供這些證據的同時,也要註意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對方的責任,同時提高警惕,避免再次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壹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