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登記的經營範圍:勞務咨詢(無人才中介、專業中介)”是什麽意思?
發布壹些國內外企業、單位、個體戶的招聘信息,壹般不超出經營範圍。\ x0d \ x0d \ 1。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x0d\第86項: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x0d\第88項:職業介紹機構資質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x0d\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7年8月30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6月5438日至10月65438日施行)。第四十條設立專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專業中介活動;\x0d\ 3。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07年10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2008年6月65438+10月0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條專業中介機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必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經批準取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專業中介活動;\x0d\ 4。《人才市場管理條例》(2001原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2001年6月起施行。第七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應當作出專門說明。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x0d\ 5。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10月2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1994)根據6月2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997《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才流動條例〉的決定》\x0d\ 6 .江蘇省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2008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9年2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職業中介許可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經批準取得職業中介資格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職業中介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x0d\ 7。《關於進壹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0]10號)第二條:對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人才代理服務許可證》進行統壹換發,新證命名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第三條新規定出臺前,新設立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仍按照《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和《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的要求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