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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涉黑案陳坤誌案具體所有人的判決書。

從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陳坤誌等重慶18人案今日壹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經營罪、受賄罪、高利貸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七罪,判處陳坤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02億元。

法院查明,1988至65438+2月,陳坤誌先後在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楊家坪派出所、江北分局石門派出所擔任民警,並於1995至2月向公安機關提出辭職。2004年以來,以* * * *成立重慶萬貫財務咨詢有限公司、重慶立信投資有限公司等高息放貸公司,聯合重慶郭恒投資有限公司等經濟手段,拉攏、糾集葉、、等人,主要針對本市房地產行業,長期進行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陳坤誌的組織指揮下,成員分工明確:由楊雲、蔣曉峰、等人提供、放貸;戴克偉、熊永春、唐紅接觸借貸業務;葉、錢元康、等人辦理貸款;稅收可以幫助簽署貸款合同和貸款後。為確保收回借款本息,葉、錢元康等人多次采用非法拘禁、強制債權、查封股權等暴力、威脅手段向借款人追討債務。此外,葉、、侯傑等人還拉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謝剛,采取請托、利誘、賄賂等手段尋求非法保護,逐步形成了以為組織、領導者,葉、、蔣曉峰為積極參加者,李虹、戴克偉為壹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大肆從事非法經營、非法拘禁、高息放貸、行賄受賄、強制債權、查封股權、操縱雙方代理人、串通土地拍賣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嚴重擾亂本市房地產業正常運行,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另查明,謝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6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0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人民幣27萬元,情節嚴重。聶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軍用子彈31發。

法院認為,陳坤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指使他人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壹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賭博罪;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發放高利貸48720萬元,非法獲利65438+2404萬元,擾亂金融秩序和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非法經營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他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2665438+萬元高息貸給他人,違法所得185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高利放貸罪,在高利放貸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98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索取高利貸債務,三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陳坤誌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依法懲處。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具體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包庇“涉黑”人員的被告人謝剛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5.5至8個月有期徒刑。宣判後,陳坤誌、蔣曉峰等13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要上訴,眉佳、聶奎等5名被告人表示考慮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