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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抗美援越老兵去世後,妻子有什麽待遇嗎?

妳好:是的。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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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憑證件免費乘坐當地公共汽車(不含中巴、小巴)、電車;憑證件參觀公園、動物園、旅遊景點,參觀紀念館、博物館不買票。

公共汽車和電車的收費亭、遊覽場所和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軍人或者軍用車輛免費標誌。

第十四條現役軍人和革命烈士子女進入公辦學校就讀時,免交義務教育階段雜費;報考市屬中等及以上學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優先辦理助學貸款。

革命烈士子女進入公辦托兒所、幼兒園,托兒所、幼兒園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五條農村復員軍人、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在當地縣(市、區)衛生系統醫院住院期間,藥費減收20%,手術費減收40%,床位費減收60%。

農村老復員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當地衛生系統所屬醫院看病,免收掛號費、診療費和註射費。

第十六條義務兵榮立三等功的,由其家屬戶籍所在地的優待金發放單位向其家屬發放獎金。

第十七條農村義務兵,其家屬的優待金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民平均純收入的標準發放。

入伍前未就業的城鎮義務兵,其家屬優待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承擔50%的原則發放;入伍前已就業的,在勞動合同期內由原單位按月給予相當於入伍前基本工資的優待金。

第十八條居住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父母和配偶、革命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免除義務工,不承擔任何名義的集資。

第十九條義務兵承包土地、山林等。入伍前應予以保留;本人要求退出合同的,應予準許;本人和父母免除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二十條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應當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單位不得拖欠。

第二十壹條軍人家屬、專業軍人及其隨行家屬、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隨行家屬、復員退伍軍人的戶籍符合規定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居住在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按國家規定到部隊探親,其所在單位優先安排假期,並按標準報銷所需差旅費;在規定的假期內,工資、獎金和福利不變。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入伍前已經就業的,勞動人事部門應當協助聯系用人單位並辦理調動手續;軍隊待業前,勞動部門應積極組織就業培訓,優先安排就業;對入伍後未安置就業或就業後下崗的,要納入當地政府再就業計劃,優先安排就業。

第二十四條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城鎮退伍軍人自主擇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和城鎮退伍軍人享受國家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參照其原職務和專業特長安排工作。對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長期在艱苦地區服役的轉業幹部,安置時要給予照顧。

隨軍隊轉業幹部轉移的配偶,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應當完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

退伍軍人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伍後允許復工復業。

第二十七條接收單位應當為因戰、因工致殘的退伍軍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並保證其享受與本單位因工致殘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和醫療待遇,無特殊原因不得辭退。

第二十八條退伍軍人的年齡連同待分配時間壹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的保險年限,並在工資、住房等方面享受同工齡、同工種職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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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抗美援朝期間,民兵、民工在入伍前已在農村居住1年以上的,連續享受農村退役士兵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