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國家和省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
(三)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批,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建設項目驗收,出具驗收證明;負責城市雕塑的管理。
(四)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市測繪行業、規劃設計行業和礦產資源行業的管理。
(六)管理全市土地資產;編制和發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年度供應計劃;辦理建設用地審批;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和租賃,培育和規範土地市場;管理城鄉地籍,負責土地登記和土地證發放;負責集體土地流轉管理。
(七)管理全市土地資源,編制和發布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復墾計劃和占用耕地控制指標。
(八)組織制定基準地價,管理全市地價評估工作。
(九)管理全市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評價和核算;負責采礦登記和發證;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古生物化石資源(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市規劃、國土資源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市測繪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壹)負責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導區、縣(市)和開發區的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