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輸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發放。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證明資料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發放,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處理這些材料妳需要什麽?
1,居民身份證。
2.我領取第二代廣東(佛山)身份證數碼照片的收據。
3.非佛山戶籍的,提供佛山市開具(簽註)的廣東省居住證或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回執,或在我市就讀的證明(如學校證明、學生證等。)應予以提供。如果不能提供,需要查看在佛山流管所申報過居住登記。佛山戶籍不需要提交這個材料。《佛山市居住證及居住登記指南》
4.16周歲以下人員由監護人陪同申請補領的,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監護人與申請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明)。
5.現場采集指紋信息。
註:按照省公安廳的規定,臨時身份證必須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窗口辦理,不能在居住地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