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出申請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向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二輪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由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提交至鄉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應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資信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或批文)原件及復印件。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辦理,並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二)資格審查
1.對轉讓方土地的審查,由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協助進行初審,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進行復審。
2、受讓方資格審查,按照《南寧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3)價格評估
土地流轉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或委托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組織相關人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進行評估,作為參考。流轉規模面積在500畝以上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可以組織人員評估價格。
(4)信息發布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應當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務場所發布信息。
(五)簽訂合同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初審或復審通過的意見後,應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受讓方簽訂統壹規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6)法醫檔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壹式四份,可由鄉鎮核實。如果流通面積較大,可以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證。合同文本雙方各執壹份,另兩份由鄉鎮分別存檔。
二、土地流轉模式
轉包:承包期內,承包農戶在壹定條件下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第三方從事農業經營,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權利關系不變。
租賃:承包期內,承包農戶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這種形式不改變承包方與發包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只向承包方支付地租。
互換:指承包農戶之間在承包期內,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進行互換。
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承包期內,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份,自願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組建公司或者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