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廣告寫進購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廣告作為合同的壹部分,或者以合同條款的形式明確廣告的內容。
3.讓推廣落到實處。對於開發商做出的很多推廣承諾,不僅要書面確認,還要保證這些推廣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自列清單要求開發商履行告知義務。購房者要求開發商告知他們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區規劃、面積測量報告等等。
5.買拍賣行需要分期付款。簽訂預售合同時,買受人可以先支付定金,交房過戶時再支付房款。
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不壹致。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結算,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分兩次返還買受人。
第三,
按理說,在信息登記不發達的情況下,這種老套路比較常見。當時房管局的登記都是靠手工,宣傳比較滯後。進入新時代後遇到這種事情的概率很低。但是任何時候我們都不應該低估貪婪的魔鬼。
我見過無良小開發商故意拖手不簽合同,多賣壹房,還有壹些中介未能及時將售出的房屋向開發商備案。開發商?簡而言之,疏忽賣得更多?多賣?千千的理由絕對,?多賣?後果對購房者來說是致命的,不僅錯失買房良機,還會惹上維權官司。無論始作俑者是開發商還是中介,這類房子的壹大特點是什麽?性價比高?位置好,單價不貴,而且好賣,甚至受歡迎。
這種東西大規模出現的概率就更小了,大部分都是極少數購房者?踩雷?。人手不夠?維權示威?公司的權力大大降低。務實的做法是盡快收集信息立案,涉嫌詐騙的要及時報案。根據目前的司法判決,買受人應當保留過戶憑證和合同,並可能收集錄音證人信息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