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二,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其學生學歷得到國家承認的普通學校及各類學校”。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服務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6〕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普通學校和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國家承認的各類學校。包括符合條件、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不承認學歷的職業培訓機構等教育機構。”
4.“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錄取方式,進入學校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教育機構,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成人本科、網絡本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文憑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