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定額征收
即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在壹定經營期內的營業額,以確定其應納稅額。主要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條件的個體企業、合夥企業。
(二)核定征收率
即直接按照納稅人的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征收。具體征收率因地區和行業不同而不同。
1.實際銷售額低於應納稅業務額的,根據應納稅業務額和核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如果實際銷售額高於應納稅業務額,則根據實際銷售額和核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3)審核和收集
即自行申報繳納金額,稅務機關核實賬目後,多退少補。主要適用於賬簿、憑證和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如實核算應納稅額的個體工商戶。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
應納稅額=(年總收入-成本-費用)*使用稅稅率-速算扣除額。
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售費用、業務支出和其他費用。比如:原材料的購買,商品的購買等。
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相關費用除外。比如:水電費、店面租金、購買包裝盒或包裝袋的費用、印刷傳單的費用、交通費、餐費、煙、酒等。對於供應商(成本和費用的扣除也是累積的)。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由稅務機關實施的;
是對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場所、壹定經營期限、壹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收入(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小型生產經營;
對不符合《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戶)的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