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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是村裏集體建的。買這樣的房子有什麽風險?

壹.基本概念

1.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三種:已建房屋的土地、已建房屋但無屋頂或無法居住的土地、規劃建設用地。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

2.小產權房

產權房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壹個事實概念。壹般來說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其產權證不是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而是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的,又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的概念在相關網站和學術論文中都有提及,但定義不壹。明代律師在這裏所指的“小產權房”壹詞是最寬泛的概念,希望能涵蓋實踐中更多的情況。

第二,房屋買賣

1.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提出以下意見:

“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因抵押擔保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發生的糾紛,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和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請求賠償裝修或者重建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認定。”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決定》,授權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啟動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項試點

如果沒有新的宅基地可供分配,農民集體可以利用村裏的存量建設用地,在政府的支持下集中建設公寓房,落實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權益。

如湖南瀏陽、四川盧希安縣在改革政策的支持下,試驗了突破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新形式,如宅基地公開拍賣、宅基地跨村流轉、城鄉* * *在宅基地上建房等。但是,在非試點地區,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仍僅限於集體經濟組織。所以,再明老師提醒您,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存在風險,購買時需謹慎!

2.買賣小產權房

城市房價居高不下,居民住房需求不減。二者的矛盾為小產權房的興起提供了發展空間。小產權房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子,要滿足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所以在建築設計、戶型裝修、配套設施等方面都低於普通商品房的水平。

與之相對應的是,小產權房的價格遠低於普通商品房,這也是租售等小產權房交易熱潮不退的原因。再明律師提醒您,嚴格意義上講,小產權房的租賃、出售等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實踐中,被人民法院認定無效的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不在少數。買之前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