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和他現在的妻子王結婚了。他與前妻育有壹子,與前妻生活期間購買了多處房產。前妻去世後,他娶了現在的王。老劉與王結婚後的第九年,當著證人的面立下遺囑,將自己死後的房產、喪葬費、存款全部留給兒子繼承,沒有給第二任妻子留下分。劉去世後,他的兒子要求他的繼母搬出他住的房子。他的繼母拒絕搬出,被劉的兒子告上法庭。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的遺囑無效,駁回了劉兒子的訴訟請求。
老劉去世時,他的第二任妻子王已經60多歲,沒有經濟來源。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老劉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老年配偶,必須為其老年配偶預留部分財產份額,以確保其晚年的剩余時間能夠被指定為遺產。但老劉所立遺囑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故被法院認定無效。
劉生前雖在有見證人的情況下立下遺囑,按相關流程是有效的,但其遺囑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為我國《民法典》第25條規定,遺囑人應當保留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在處理遺產的時候,壹定要給這個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下的可以按照遺囑確定分配的原則來處理。
法院認為,老劉在處理自己的遺產時,應充分考慮其第二任妻子王的晚年生活,應保留壹定份額的遺產給他,以保障其晚年生活。但是在分配遺產的時候,老劉根本就沒有考慮到他年邁的配偶把遺產全部留給兒子。這樣的遺囑不公平、不合理,也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故認定老劉的遺囑無效,駁回老劉兒子的全部訴訟請求,主張老劉的第二任妻子有權繼承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