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時間點。
2.物權生效的時間。
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居住權的理由可以分為三種。
4.居住權辦公室。辦理居住權的壹般程序是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權所有人共同申請。如果遺囑成立。
第二,居住權有什麽影響?
1,房產交易比較復雜,房屋所有權產生的其他權利糾紛。
由於居住權的產生,且居住權的期限往往較長,所以在房屋交易(尤其是二手房買賣)中,除了抵押、司法查封之外,買受人還需要調查涉案房屋是否具有居住權。房子壹旦擁有居住權,其居住價值基本喪失,進而影響其轉讓價值。
其次,還有以住房為基礎的上學權和在學區房落戶權的爭議。壹個爭議是學校和戶籍部門認為權利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另壹個爭議是權利人和權利人之間關於這些權利歸屬的爭議。
2.濫用居住權阻止執行
居住權產生後,不排除部分當事人惡意設定居住權,以防止房屋被其他債權人處分。筆者認為,可以參照現有的租賃權、抵押權與債權之間的規定來界定居住權與債權的權利保護關系。應當優先保護已經確立並首先登記的善意居住權;對於惡意的、已確立的或未登記的居住權,不應優先於壹般債權。居住權糾紛也會對相關的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產生新的影響。
3.居住權的設立是否適用於家庭代理?
居住權根據當事人的書面協議產生,居住期限壹般較長。那麽,筆者認為對部分夫妻房屋設置如此大的權利負擔是否適用於家事代理也是壹個爭議。如配偶壹方欲為長期照顧自己的保姆或其他親屬設立永居權,而另壹方不同意;那麽配偶壹方與第三人設定的居住權的效力也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