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簽約,在公司工作不買社保,不違反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退休,不再具有勞動者的法定資格。用人單位招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無論訂立何種形式的合同,都是勞務合同,雙方是勞動關系。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法是針對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第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