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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務和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4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信息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政府信息項目和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項目。除了中央和軍隊系統下的信息工程。

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等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相關工程。第三條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市、區、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信息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市信息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總體規劃。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中的管線建設應當統壹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六條本市信息化建設必須符合首都信息化發展規劃。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第七條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市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時,市財政部門在審批資金時,應當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前款規定以外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將相關項目報告和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審查和備案的具體程序或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八條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項目的規劃布局、保障體系、技術標準等相關內容組織審查,並在30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復。

審查不合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項目;屬於財政投資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第九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第十壹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實施和服務的單位,應當執行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第十二條在信息化工程建設中,應當同時進行安全系統的設計和建設。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應能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並保證相應的投資。

信息工程的設計方案、使用的產品、驗收及相關服務應當執行信息系統安全的相關標準。

重大項目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安全評估認證,未經評估認證不得投入運行。第十三條重大項目應當接受監督。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參與重大工程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重大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本市實行信息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承擔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履行信息化項目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少於兩年。第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壹款和第十四條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十七條信息工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1+0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