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審理了該糾紛案。庭審中,雙方激烈爭辯。吳說王姐有不當得利,但王姐堅稱錢是吳給她的。
吳的經紀人說,在提供家政服務期間,王姐說起自己經濟困難,希望吳能幫忙,並答應嫁給吳。吳同情他的遭遇,並期待著嫁給他,所以他向親戚借錢幫助王姐。然而,3月的壹天晚上,吳因病被送進醫院搶救,但王姐卻在第二天早上趁機溜走了。吳認為王姐趁人之危,采用欺詐手段取得其信任並期望騙取錢財,屬於不當得利,應全額返還並賠償經濟損失。
王姐是另壹種說法。王姐說,除了照顧吳的日常生活,她還幫吳處理壹些事務。因為她做得很好,她贏得了吳的信任。在他們的日常聊天中,吳了解到她經濟困難,購房款尚有8.9萬余元,表示願意為她支付這筆錢。
在吳3月份被搶救出院後,吳和他的律師要求王姐要麽嫁給吳要麽寫壹張欠條,否則他們只能在法庭上見面。王姐認為這筆錢應該是禮金,不同意結婚也不寫借條。
西湖法院經審理查明,吳於2065438+2007年6月1日向王姐轉賬89000元。王姐收到錢後,第二天確實給了杭州某房地產公司7萬多元。
法院認為,吳主張王大姐以結婚為前提出軌,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王大姐不予認可。吳僅提供銀行憑證證明其向王大姐支付8.9萬元的事實,未進壹步證明王大姐取得該款項無法律依據。因此,吳對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吳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