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國的河道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水務局原名水利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等工作。在責任區內,負責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害。
水務局的主要行政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水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擬定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的統壹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長期和年度水資源供需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保護飲用水源和農民安全飲水;負責水文管理。
3、負責本市供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4、負責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制定節水政策,制定節水計劃,制定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5、負責本市河流、水庫、湖泊和堤防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和運營管理;負責應急水源管理。
6、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7.承擔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監督、協調和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8、負責全市水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務行政許可工作;協調部門、區縣之間的水事糾紛。
9、承擔本市突發水事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10,負責全市水利科技、信息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技項目的研發,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11,參與水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提出與水務有關的經濟調整政策和措施;參與水價管理和改革。
1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國河流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