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壹般可以根據增值稅抵扣法,同時使用增值稅稅率和增值稅抵扣率來計算稅款。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30%。大部分產品的稅率是在原工商稅和產品稅的基礎上通過換算確定的,部分產品的稅率是在原稅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的。
根據確定增值稅稅率的基本原則,我國增值稅除了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外,還設置了基本稅率和低稅率。
(1)基本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除上述所列以外的貨物,稅率為16%[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6%[3],即通常所說的基本稅率。
(2)低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這個稅率就是通常所說的低稅率。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水、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書籍、報紙和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農產品。
6.金屬礦石開采和選礦產品。
7.非金屬礦采選產品。
8.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從1,2007年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和鹽(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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