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收購人在收購上市公司時,應當聘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作為財務顧問。
首先,財務顧問的作用
收購人未按照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應當保持獨立性,保證其制作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財務顧問為履行職責,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協助其對收購人進行核查,但應當對收購人提供和披露的信息做出獨立判斷。
第二,財務顧問的職責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對收購方的相關信息進行盡職調查;
2.應收購人的要求向收購人提供專業服務,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和經營風險,對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收購方案所涉及的事項提出對策和建議,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制作申報文件;
3.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範運作的指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等法定義務;
4.對收購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以及申報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客觀公正地對收購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5.接受收購人的委托,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協調收購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辯;
6.與收購人簽訂協議,持續督導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後65,438+02個月內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和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