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和指導全市科技創新工作,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管理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和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營造科技創新環境。
(三)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科技人才、科技創新、科技進步、科技中介服務、科技獎勵、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的建議。
(四)編制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信息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科技專項計劃、科技創新項目、工業和信息產業項目、軟科學等研發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五)制定措施,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壹體化工作;負責科學費用和科技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歸口管理科技成果鑒定(評估)、登記和技術合同認定;負責技術出口和保密審查、科技成果保密;指導科技中介服務工作,負責相關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認定;引導科技交流與合作,促進南繁科技對地方經濟的貢獻。
(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組織協調科技交流與合作,承擔科技招商工作。
(八)歸口管理科技信息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統計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施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九)研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的政策規定;制定經濟、科技、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工作措施,指導各行業(產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協調實施和執行知識產權法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問題;依法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和侵權案件;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十)負責組織國家和省級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信息產業項目或課題的申報、實施和跟蹤管理,對已獲得國家資金支持的項目加強監督、服務和配套支持。
(十壹)研究分析並提出優化工業和信息產業、所有制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重點產業和信息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協調指導改善工業和信息產業投資環境,推進重點產業和信息產業鏈建設。
(十二)指導工業和信息產業的技術創新和進步,協調落實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政策措施;引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十三)培育和推進工業和信息產業基地建設,協調管理高新技術產業和產業基地,指導和協調工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成果和項目認定的初審。
(十四)負責信息產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引導和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信息化;依法監管信息服務市場,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五)組織和指導科技、工業和信息產業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
(十六)統籌信息工作。推進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普及應用,組織、協調和指導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共享、電子政務的建設、電子商務的推廣和信息化在社會經濟領域的應用,推廣信息化領域的新技術和新標準。
(十七)負責全市信息網絡設施的規劃、協調和管理,統籌規劃通信管道、站點和公共通信網絡,促進社會服務信息網絡的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
(十八)協助推進國家和省重點信息工程,負責信息安全的統籌規劃、組織推進,協調信息安全體系建設。
(十九)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