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
年
12
月球
四
法令號。浙江省人民政府
135
否。發布依據
2005
年
10
月球
26
太陽
浙江省
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遊泳場所管理辦法》等
七
規則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促進中介服務業的發展,
規範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
維護中介服務
市場秩序,
維護社會中介機構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的國家法律,
法規
定,結合本省實際。
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中介機構。
(以下簡稱中介)
和它的實踐者
應遵守這些措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
指使用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合法成立的組織。
根據
以壹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客戶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機構。包括:
(1)獨立的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
(3)工程監理機構;
(四)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技術、工程等咨詢機構;
(六)檢測、檢驗、公證和認證機構;
(七)職業介紹、人才、婚姻等中介機構;
(八)工商註冊、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代理。
機構;
(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介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優化中介服務業發展環境,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設、水利、質量和科技。
監察、國土資源、公安、民政、勞動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
和本辦法的規定
設,分別負責對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獨立審計機構的專業質量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和監管。
第六條中介機構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或者成立中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自律規範和紀律規則,
做好自律管理和監督,
發揮
行業自律的作用是引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
中介執業人員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
第二章機構設置和執業資格
第七條中介機構的設立實行登記制度。
中介機構的設立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查。
批,或者對設立中介機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外中介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
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註冊。
記住禮節。
第八條鼓勵中介機構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
鼓勵新設立的中介機構采用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制,
原中介機構可以變更。
是合夥制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制。
第九條中介機構不隸屬於行政機關,應當獨立設立並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