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諾遠普惠咨詢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菲菲支付休息日加班費2795.40元;
3.諾遠普惠咨詢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菲菲2065438+2007帶薪年休假工資2008.88元;
4.諾遠普惠咨詢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菲菲支付2016至2018期間的防暑降溫費1400元。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諾遠普惠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向君北裏* * * *樓* * *。
法定代表人:李朝京,總裁。
委托代理人:孫曉婷,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原告辦公室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
訴訟代理人:齊燕,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青島。
被告:李菲菲,女,0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
原告諾遠普惠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遠普惠公司)因與被告發生勞動合同糾紛,不服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青勞案字[2018]第826號裁決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將此案移送我院。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諾遠普惠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齊艷、被告李菲菲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諾遠普惠公司向我院提起訴訟:1。其判令諾遠普惠公司不支付李菲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411元;2.判令諾遠普惠公司於2065438年5月23日至2065438年8月23日不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2795.40元、年帶薪休假工資2008.88元、李菲菲防暑降溫費1400元。事實和理由:
1.2016年5月23日,諾遠普惠公司與李菲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李菲菲在明知產假工資正常發放的情況下申請生育津貼,且拒不返還產假工資,已嚴重侵害諾遠普惠公司的權益,造成諾遠普惠公司的經濟損失。根據《勞動合同》第7.5.3條,員工因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李菲菲存在侵占、損壞公司財產和個人利益違規行為,諾遠普惠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2.2065438年6月1日至6月15日,李菲菲已休完年假。根據諾遠普惠公司考勤和請假管理制度的規定,加班和請假應通過OA系統提交並審批,但李菲菲沒有提供相應的請假流程。
3.諾遠普惠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員工福利的執行按北京的規定執行。由於北京市沒有非高溫作業人員的福利補貼費用,防暑降溫費應該不用交。綜上,希望法院按要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