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涉及到管轄的問題,屬於級別管轄,不能混為壹談,必須由最高法院規定。
3.《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壹條規定,當事人的住所地均為法院所在地省級行政轄區內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