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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被查封的財產是否違法?

原標題:買賣不成索要“中介費”合理嗎?法院:介紹查封的財產違法。

房屋中介機構通過向消費市場提供房屋評估、經紀、咨詢等服務收取服務報酬。那麽,如果中介房屋在交易前已經被法院查封,中介可以主張服務報酬嗎?2月22日,記者從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惠山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壹起中介合同糾紛,依法駁回中介的訴訟請求。法官同時提醒,房產中介有核實房產權屬的義務,同時介紹被買賣法院查封的房產屬於“違法行為”。

買了房交了定金,發現原來是查封的房產。

出賣人陳某通過房地產經紀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公司)出售房屋。

201116年10月,買受人王、與房產中介*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三方就定金、房款等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買受人王向房產中介支付居間服務費。然而,如果或王任何壹方違約,違約方將支付中介服務費。同日,王向交付定金5萬元。

但後來,當房地產經紀公司為王、辦理過戶手續時,得知出售的房屋在合同簽訂前已被法院查封,導致房地產經紀公司未能幫助王實現過戶,房屋買賣交易最終未能完成。經查,涉案房屋因陳某涉及其他經濟糾紛,早已被法院查封。

房產中介索要“中介費”的請求未得到支持。

該房產中介認為,其作為房屋中介為陳某銷售房屋已盡到中介服務義務,陳某應當支付中介服務費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陳某支付中介服務費18600元。

惠山法院認為,該案系房屋買賣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

據介紹,居間合同的特點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

本案涉案合同雖已訂立,但房產中介介紹時,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依法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裁定或者決定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本案所涉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房地產經紀公司未完成居間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同時,房地產經紀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為從事涉案中介活動支出了必要的費用。實際上,房地產經紀公司沒有盡到最起碼的義務,導致了居間的失敗。更何況本案中,房產經紀公司介紹出售法院查封的房產,本質上是違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惠山法院認定房地產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中介有要求付款的權利,但有核實的義務。

審判長魯正偉提醒,隨著當前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專門從事中介活動的房屋中介公司很多,且大多準入門檻和運營投入較低。在這種情況下,房屋中介公司如何根據法律法規為客戶提供專業細致的服務,成為壹個比較突出的行業問題。居間合同不等同於委托,居間本身的意義在於必須達到特定的目的。報酬是中介服務成功的考慮因素。合同不成立的,不允許索要報酬。

他說,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的發展,提供免費房源信息的網站和應用也令人眼花繚亂。在這種情況下,房屋中介公司的作用不能僅僅停留在提供房屋信息上,還要提供核實房屋信息真實性、核實房屋權屬實際情況、判斷交易可行性等更加完善的專業服務。房屋中介公司有義務學習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專業素質。相關業務監管部門也要對這些公司進行常態化的法律法規普及工作。

當然,如果兩個中介事先有約定,且中介公司確實付出了特定的、直接的投資促成交易,則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同時,中介機構對報酬支付條件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尊重其約定。據悉,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委托人在交易最後階段有意避開中介的“跳單”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認為,只要委托人與相對人達成的交易大量使用了居間人的勞動,居間人就有權向委托人主張居間報酬,這既是法律對居間人合法利益的保護,也是和諧社會誠信價值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