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考試科目:
初級會計實務與經濟法
2、中級會計職稱
中級會計考試科目:
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3、高級會計職稱
高級考試科目:
高級會計實務
4.註冊公共會計師
考試科目:
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和風險管理、經濟法和稅法。
5.稅務代理:
考試科目:
稅法(1)、稅法(2)、納稅服務實務、納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會計。
擴展數據:
系統
中國的會計制度建立於民國時期。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頒發證書。
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會計師註冊條例》;不久會計師被劃歸工商部管理,《會計師章程》頒布。65438年至0929年,立法院頒布了《會計師條例》。
1945、1946年先後頒布了《會計法》和《會計考試辦法》,對會計人員的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業務範圍、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人員的處罰等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1 10年10月24日,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註冊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當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
1980 65438+2月23日,財政部發布《設立會計咨詢機構暫行規定》,規定具有壹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批,可以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使用註冊會計師職稱。
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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