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Xi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購買保障性住房:
(壹)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住房困難的家庭;
(三)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線標準;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用經濟適用房安置。購買面積和產權界定按照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向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提出購買申請,填寫《Xi市區居民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收入和住房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擴展數據:
《Xi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經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持批準文件自行購買保障性住房,並簽訂購房合同。實際購買面積超過核定面積的,購房人應當繳納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商品房的差價。
補交差價後,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發放《Xi市城鎮居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憑購房證明辦理貸款及合同備案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購房人支付的價款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收取,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補貼資金。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單位不得向未經審核、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保障性住房。
Xi政府-Xi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