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現已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要件:
1,主體資格;
2.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者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3.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或者非法提供的行為;
4、違反國家規定的;
5.情節嚴重的;
6.行為人主觀故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八條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傳播個人隱私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騷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