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江蘇。男方大壯的父母花了200多萬給大壯14歲的孩子買了壹套房子,所以暫時沒有裝修,但是有壹天大壯突然發現,他給兒子買的房子裏居然住著壹個陌生人。壹問才知道,前妻已經把留給兒子的房產賣了。據悉,其前妻孫美麗將留給子女的房產賣掉,然後用這筆錢購買豪車,整天泡在酒吧裏。大壯生氣了,但同時又懷疑房子其實在孩子名下。如果需要過戶,需要雙方監護人簽字,那麽這個房子是怎麽賣的?追問之下,大壯選擇了報警。
警方調查後發現,前妻孫美麗找了壹個陌生男子冒充大壯,簽了賣房。現在,前妻把賣房的錢都揮霍光了,還欠了不少外債。目前,警方已將涉案人員逮捕。律師認為,從法律上講,大壯和父母給孩子買了房子,所以這套房子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根據《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所以,即使夫妻雙方同意,擅自出售子女財產也是違法的。更有甚者,本案中的孫美麗還讓壹個陌生人冒充其丈夫的簽名,實質上已經構成詐騙。
據該女子稱,這筆錢壹部分是平日在夜店花的,壹部分是自己投資的,但都以失敗告終。網友也在討論這件事?模仿他人簽名和變賣他人財物盜竊有什麽區別?別說是妳前夫的親生兒子,誰都不行!?不得不說,壹個人窮的時候,什麽賺錢的方法都能想到。不說?坑爸爸?,甚至會傷害自己的兒子。但壹般人做不到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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