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戶籍。提供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居住證多長時間發放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到期如何續簽?
1.申請人攜帶居住證到當地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材料;
2.填寫表格;
3.街道審核後會延期辦理居住證或者變更項目。
補充說明,居住證能否換領,請咨詢當地派出所或街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各地政策法規略有不同。有的地方居住證到期後需要補辦,不能續簽。
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可分為以下幾類:
(1)居住時間證明:包括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仍有效的暫住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
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3)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4出勤證明:包括學生證、學校和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證明連續出勤的材料等。註:證明材料具體要求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以上是如何住在父母家的精細化信息,具體可以找當地政策。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