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得不考慮這只大型犬是否取得了心理咨詢犬的養犬許可證,這個註冊過程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其他類似的漏洞,對公眾的安全造成威脅。這個問題其實很值得深入調查。
再者,面對矛盾,我們的政府部門如何介入?多元化解決機制如何實施?那麽我想,只有這些工作都做到位了,才會是壹個比較滿意,比較理想的結局。
據了解,去年6月,南陽市下發通知,規定除工作犬、導盲犬、助殘犬等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禁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身高超過55厘米的犬只。違反本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00000元以下罰款。
今年9月,南陽市司法局組織召開了《南陽市養犬管理辦法(草案)》論證會。圍繞養犬登記年檢、管理費收取、限制養犬數量、養犬管理部門分工、收容所設置、犬只保護、違法養犬行為處罰等問題,結合各自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暢所欲言,發表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有政策當然好,但更重要的應該是壹視同仁!《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