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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46歲以上的公民持有長期有效的身份證。縣公安局負責審核發放,然後傳送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二代身份證有效期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四種。16周歲以下公民自願申領身份證的,應當持有有效期為5年的身份證;16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歲以上的公民持有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壹、辦理身份證的流程如下:

1.居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壹般為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16周歲以下居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2.辦理申領手續,應當提交戶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交證書費。

二。辦理身份證需要的材料有:

1.申請人持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2.工作人員核實後會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區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再帶到戶籍部門辦理身份證,需要咨詢當地戶籍部門)。

3、填寫《居民身份證領導登記表》。

4、核對數據是否正確,輸入公民指紋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