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僅適用於新設立的企業)。
3、糧食企業的籌資能力。
4.糧食倉儲設施容量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儲存能力。
6、原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還應當提交上壹年度糧食購銷年度報告。
擴展數據:
糧食收購條例:
第四條糧食收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國家實行糧食收購保護價制度,保證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賣得出去,補償生產成本,獲得適當收入。保護價的原則由國務院確定,具體的保護價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條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從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