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章建設管理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住房建設規劃,制定本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市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編制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確定的建設總量應控制在當年住宅建設總量的30%以內。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第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政府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第九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采用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法定招標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壹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嚴格控制邢弢面積,小邢弢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中等邢弢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情況、家庭人口和市場供求等因素,適當調整單套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土地劃撥手續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核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總建築面積、單體建築面積、戶型比例和商業網點建築面積: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計劃文件;

(四)銀行出具的資本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標準層和非標準層平面圖;

(七)廉租住房、商業網點和物業管理的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核意見是辦理土地劃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依據之壹。

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按照總建築面積4‰的標準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商業網點,商業網點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8%,並依法辦理商業用地相關手續。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他建築物配套建設。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包括企業集資建房)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壹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規劃、設計、建設保障性住房時,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房的要求,嚴格執行相關住房建設標準,通過招標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實現小戶型內住房的基本使用功能。

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規劃、設計和建設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與住宅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負責,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變相進行普通商品房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