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制定工程咨詢單位執業規則和標準,組織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的發展,對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的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工程咨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依法加強監管。第二章工程咨詢單位的管理第六條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備案管理。工程咨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記錄以下信息:
(1)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職人員和技術力量、工程咨詢業務年限、聯系方式等。;
(二)從事工程咨詢的專業和服務範圍;
(三)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備案;
(四)非保密咨詢成果簡介。
工程咨詢單位應保證歸檔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及時通過網上平臺告知。
工程咨詢單位基本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網絡平臺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工程咨詢業務按以下專業劃分:
(壹)農業和林業;
(2)水利水電;
(3)電力(包括火電、水電、核電和新能源);
(4)煤炭;
(五)石油和天然氣;
(六)公路;
(7)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
(八)民用航空;
(九)水運(包括港口河海工程);
(十)電子與信息工程(含通信、廣播電視、信息技術);
(十壹)冶金(包括鋼鐵和有色金屬);
(12)石油化工、化學和制藥工業;
(十三)核工業;
(十四)機械(含智能制造);
(十五)輕工業和紡織業;
(十六)建築材料;
(17)建築;
(十八)市政公共工程;
(十九)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
(20)水文地質、工程勘察和巖土工程;
(二十壹)其他(以實際專業為準)。第八條工程咨詢服務包括:
(壹)規劃咨詢:包括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行業規劃的編制;
(2)項目咨詢:包括編制項目機會研究、投融資規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咨詢等。
(三)評估咨詢:對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項目實施方案及初步設計進行評估,對規劃和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後評估,對項目預決算進行審核,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4)全過程工程咨詢:采用多種服務模式的組合,持續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提供局部或整體的解決方案和管理服務。與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相關的資質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第九條工程咨詢單位訂立服務合同和開展相應的咨詢業務,應當與備案的專業和服務範圍相壹致。第十條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咨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並落實咨詢成果質量責任制和成果文件審核制度。第十壹條工程咨詢單位應當與委托方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共同遵守。合同應明確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第十二條工程咨詢實行有償服務。工程咨詢服務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提倡優質優價,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