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
2 .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應由第三人承擔;
4 .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5.出國就醫;
6.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不繳費用。
醫療保險最高報銷額
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對被保險人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25萬元的住院醫療費用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給予補償。最高支付限額如有必要,有關部門可按規定進行調整。
內蒙古醫保報銷所需材料
1,醫院開票發票(蓋章)
2.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蓋章)
3.出院記錄(蓋章)
4、使用目錄外藥品和特殊診療項目復印件(蓋章)
5.醫療保險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