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狀況為: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第二十七條。鐵路與道路交叉的路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在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壹定距離處應設置警示標誌。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