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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房改房土地出讓金標準

法律分析: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1.用地申請報告(1份原件,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

2.買賣雙方的個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1);

3.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4.經辦人身份證(1份);

5 .房屋和土地轉讓協議(復印件3份);

6.房產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

7.房屋* * *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原件);

8 .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3份);

9.驗收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別說明: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需要復印件的,還必須提供原件以供核對。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必須加蓋原件保管單位公章,圖紙必須按原件比例復印,不能縮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