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瑜:第壹種情況,如果房屋是萬某夫婦向張某借款前購買並登記在小萬名下的,法院無法執行小萬名下的房屋。第二種情況,如果房屋是萬某夫婦向張某借款後購買並登記在小萬名下的,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萬某對小萬的贈與,再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小萬名下的房產。
王贏: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院執行的對象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登記在小萬名下的財產是小萬(第三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財產。但該房產是萬夫婦購買的,小萬在購買時沒有收入來源。雖登記在小萬名下,但仍屬於該家族的同壹財產,且萬夫婦所欠債務為家族企業所欠債務,故該家族債務應以該家族財產償還,故該財產可以執行。
講故事:司法實踐中,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況很多,有的是為了逃避執行,有的是真實贈與,有的是代為持有財產權利,還有很多實際權利人和名義權利人不壹致的情況,給執行帶來困難。只有從客觀實際出發,才能準確適用法律,對於核實後可以依法執行的財產,不必拘泥於登記之名。
《物權法》規定,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功能,不動產登記表現的是權利。除非有相反的證據,登記的權利人被推定為實際權利人。因此,對於登記的權利人,沒有證據證明物權屬於他人,法院認定為他人所有確實不妥。但如果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是登記機關登記錯誤,則可以認定為無效或者撤銷,從而恢復為可執行財產。有壹種情況可以突破名義權利人的登記,即不經依法登記就可以認定為具有相同性質的合法財產。即使這類財產名義上登記為個人財產,也不影響其性質相同的財產,比如夫妻登記在壹方名下的財產,家庭成員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家庭財產。但房產屬於壹對夫婦的收入,小萬靠壹對夫婦供養,沒有獨立收入。因此,小萬的財產被認定為家庭財產並無不當。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擁有家族財產。從上述規定來看,家庭財產用於經營,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的,與經營有關的債務也應當由家庭財產承擔,符合權利義務壹致原則,是民事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本案債務為家族企業所欠,應以家族財產償還。
另外,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的前提條件是債務人無償轉讓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也就是說,只有在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後,才能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自由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三十條規定:“為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贈與人將其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贈與應當認定無效。”萬某與張某形成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後,萬某的無償贈與侵害了張某的債權,使張某的債權無法實現。這是壹種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債權人可以主張贈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