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困難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營發[2002]35號2002年8月5日)
第壹條為解決困難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省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遼發〔2002〕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暫無能力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經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並經統籌地區財政、勞動保障、經貿委等部門認定為困難單位後,可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困難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只統籌住院費用,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職工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住院醫療待遇和規定的特殊疾病門診醫療待遇(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費用統籌)。
第四條困難單位應當參加住院醫療費用統籌,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4.5%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資總額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第五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住院醫療費用統籌的參保單位,退休職工人數超過職工總數66%的,對超出部分收取基本醫療保險調節基金,收費標準為:退休人員超出人數×參保單位職工人均繳費額。
第六條困難單位在參加住院醫療費用統籌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商業醫療保險,解決大病職工的大額醫療保障問題。
第七條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退休的人員。,原用人單位須承擔壹次性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責任,壹次性繳費總額為: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繳費比例×退休人員總年限。
第八條在財政困難的市(縣)、區,實施困難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可以“低水平”起步,適當降低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暫不設立職工個人醫療賬戶,只設立職工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待經濟條件好轉後再設立個人醫療賬戶。也可以先規劃壹些疾病的費用,再逐步過渡到基本醫保。
第九條困難單位參加住院醫療費用統籌管理實行動態管理,待經濟狀況好轉並具備全額支付能力後,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詳情可咨詢市醫保中心,電話:2615524。
西市區醫保中心:480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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