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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信息公開的範圍有哪些?

1.征地信息的公開範圍有哪些?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進壹步規定了主動和依申請公開征地信息的內容、程序和責任。《通知》要求及時、全面、主動公開征地信息,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準確把握依申請征地信息公開的範圍和職責,及時準確辦理。即日起,“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將向社會主動公開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用地批準文件、擬征收土地公告、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壹書四圖、征地公告。二、如何申請征地信息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申請信息公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人名稱及聯系方式;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3、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需要支付查找、復印、郵寄的費用。但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有閱讀困難或者視聽困難的,可以請求行政機關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三、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如何答復?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予以答復: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不應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區別對待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征地信息壹般是政府部門公開透明的,目的是讓人們了解征地的具體情況和具體用途。政府部門征地涉及到很多錢。選擇公開的原則,可以使征地的進程不受阻礙,通過這種方式傳遞有關征地的信息,不減少後續工作中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