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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養犬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管理活動。

動物園、科研機構、演藝團體等單位因具體工作需要飼養的軍警民犬和特種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市各區、開發區和和林格爾新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縣為壹般養犬管理區。

壹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區,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重點養犬管理區內的農村,經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壹般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第四條本市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本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健全疫情處置機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犬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二)建立犬類信息管理服務系統;

(三)查處非法養犬行為;

(四)負責犬只的交付、沒收、扣押、收容等收養管理和處置;

(五)犬類收容所的管理;

(六)依法受理涉及養犬安全的案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在犬類管理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處街頭賣狗和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二)捕捉和交付棄犬、走失犬和流浪犬;

(三)查處攜犬出戶的違法行為。第八條在犬類管理中,農牧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犬只的免疫管理和檢疫;

(二)負責檢查養犬場的防疫條件;

(三)建立犬類疫情監測網絡,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第九條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十條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犬類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倡導文明養犬的規範化。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相互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勸導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勸說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二條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鼓勵狗主人給狗絕育。第十三條鼓勵公民、法人以及犬類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動物診所參與養犬。

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可以購買或者租賃居住區以外的場所收留、收養流浪犬、棄養犬,不得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汙染。

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愛心人士應當積極參與文明養犬宣傳活動,引導和倡導文明養犬風尚,勸阻和制止不文明養犬行為。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收容中心,收容遺棄犬、走失犬、流浪犬和涉案犬只。

對帶有犬牌或植入電子芯片的流浪犬,通知養犬人在5日內認領;無法告知或者未佩戴狗牌、植入電子芯片的,應當發布招募公告;15天內無人認領的狗可以為它們找到領養人。第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不得在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養犬。第十六條重點養犬管理區內,每戶限養壹只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和攻擊性大型犬,具體品種由市公安機關確定並公布。第十七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規範養犬的知識;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獨戶住所。

養犬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

(二)有安全防護設施;

(三)有專業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