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爺爺和老伴陳某壹起買了壹套學區房。但由於孫子小張2018年9月要上小學,老張夫婦於2019年8月與兒子兒媳簽訂了合同。該房屋以10元的價格轉讓給小張。但是產權證還在老張手裏。2021,老張的妻子陳某因病住院。然後老張夫婦和兒子發生了矛盾。於是兒子把房子的產權證掛失,重新申請。後來,老張的妻子陳某去世了。老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房屋產權恢復到自己名下,確認與兒子訂立的合同無效。老張說,房子本來是因為孫子要入學,以10元的價格過戶給他孫子的,但他兒子認為老張是自願贈與。最後法院判決房子的主人屬於孫子。
法院認為,老張與兒子以10元的價格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未按正常房屋買賣價格進行交易,無效。而且在房屋過戶的時候,孫子小張已經順利進入了相應的學校。張某無證據證明雙方簽訂合同是為了孫子入學臨時過戶,故張某的行為認定為贈與。因此,法院判決該房屋產權歸孫子小張所有。
父母在給孩子買房或給孩子房產時,最好和孩子溝通清楚,並以書面形式出示同意書,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