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5號,2016)
第二條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2016年5月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201年5月以後取得的在建不動產,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第壹年為60%,第二年為6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和股份、清償債務等多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房地產,屬於在建房地產項目。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賃的房地產以及在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適用上述兩年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
購買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