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條,確認具備相應條件,並向自治區保密局領取《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信用證明材料壹式三份:
1,工商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
3.金融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證明;
4、企業法人的學歷證明及相關資料;
5.企業上壹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6、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第壹、二聯);
7.相關認證項目鑒定(驗收)意見和用戶對網絡安全集成典型案例的意見;
8.其他能夠反映企事業單位實力的證明材料。
保密部門受理申請後,首先對申請表的相關信用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如無基本申報,需要補充申報材料的,及時通知申請人;其次,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申報的集成網絡安全集成實例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確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再次,可以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對申請人的資質水平和能力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論證;最後,根據上述評估結果,給出申請人的審查意見,報國家保密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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