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長沙的運營總監工作9天不準休息壹天。為此,他本人決定辭職,但公司財務部領他的工資時,卻被告知沒有自願辭職的工資。
2022年2月10日,黃先生加入壹家新媒體公司。當時約定的工資是底薪10000元,工齡工資10000元。所以黃先生月薪應該是2萬起步。這不包括在此基礎上可能產生的任何傭金。為了證明這件事確實發生過,黃先生還提供了壹份在職證明,寫明工資至少2萬。
本來黃先生對這份工作和待遇還是挺滿意的。但是,他入職九天,甚至幹了九天。當他想向領導請壹天假的時候,公司告訴他可以休息,但是壹旦妳休息了,就相當於被公司辭退了。因此,黃先生因身體原因決定從公司辭職。沒想到財務對接的時候,黃先生發現沒錢收,也虧了。沒錢主動辭職?。
第二,不僅如此,公司甚至說他不是公司的員工。甚至在他入職的時候,和他談好的薪酬安排,後來也被公司稱為沒有實際效果。
至於為什麽黃先生在公司幹了九天,卻沒錢拿,公司負責人說黃先生根本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而且公司和黃老師簽的是合作合同,根本沒有提到底薪。至於申請時承諾的待遇,是外包公司的責任。
第三,律師介入:無論是作為合夥人還是普通員工,這位運營總監在之前的工作時間裏都嚴格遵守公司的規定。因此,他與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他有權獲得勞動所得。
針對公司的言論,律師在了解情況後表示,黃先生雖然與公司簽訂了合作合同,但實際上服從公司的管理,為公司創造了價值。作為壹名勞動者,黃先生理應得到他的壹份。
四、事件最新情況: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已介入調查。
相信對錯很快就會有定論。在此,希望包括黃老師在內的所有求職者都能得到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