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的條件:
1,夫妻雙方年齡都在30歲以上;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夫妻雙方的收養意見必須壹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年齡在14周歲以下。
申請程序:
1.采用者應提交的文件和證書:
(1)申請。內容包括收養的原因和目的,保證被收養人不被遺棄、虐待和健康成長;
(2)護照和境外居留證明;香港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有效的臺灣省居留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或簽註的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三)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材料。由收養人居住地國有權威機構出具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公證機構認證,或由澳門權威機構出具或經臺灣省公證機構公證;
(4)意向書。被收養人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必須提交願意被收養的函。
(5)照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兩寸團體照兩張(彩色或黑白);
2、認養單位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1)委托人身份證;(副本)
(2)棄嬰和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及集體戶籍證明;
(三)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證明,孤兒父母死亡或者法院宣告其死亡的證明;
(4)棄嬰公告;
(5)被收養人收養前兒童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或殘疾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